王思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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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分割台湾富商大陆财产,获判704万元

发布者:王思然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272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女士与周某于19841027日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二女一子。多年来,韩女士长期在台湾照顾家庭、养育子女,使得长期在大陆经商的周某无后顾之忧。后韩女士发现,周某与多名婚外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在大陆与杨某某共同生活、育有子女,夫妻关系因此破裂。无奈之下,韩女士先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于2025218日经台湾地区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女士委托我们在大陆分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本案即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周某在大陆持有及转移的财产请求分割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韩女士进行一审、二审。接受委托后,我们先按涉台案件诉讼要求完成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公证、核验手续,并选择将本案与起诉第三者追回转账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同步提起。

立案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和调查取证,前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十余份。申请事项涉及周某名下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股票基金账户、工商档案等。法院出具调查令后,我们又前往北京、福州、深圳、杭州等地,到腾讯司法协查中心、蚂蚁协查中心、相关银行及中证登等单位调取相关证据。

调取得到的流水上千页,我们逐项核对、分析相关交易主体及交易去向。查明周某在离婚时于大陆的现存银行存款余额约为435629.87元;在离婚前五年内向多个案外人大额转账合计11287549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杨某某转账共计3265519.86元,其中还存在“5200”等具有明显情感指向的特殊金额转账。

由于双方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夫妻财产关系究竟应适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地区法律,是本案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我方向法院提交专门的代理意见,系统说明本案在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双方同属台湾地区居民的情况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与此同时,我方还专门委托台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查明

本案我方整体上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明确韩女士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主张纳入分割范围的大陆财产包括:周某在离婚时于大陆的银行账户余额435629.87元,以及其持有的福州百物达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第三,主张将周某在离婚前五年内向多个案外人大额转账合计11287549元依法追加计算并纳入分割范围第四,结合韩女士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周某过错,主张本案财产分割比例应调整为韩女士60%、周某40%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女士支付银行分割款261377.92元、剩余财产分配款6772529.4元;同时,确认韩女士对周某持有的福州百物达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享有60%的份额。周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时周某在大陆银行账户余额435629.87应予分割;周某在离婚前五年内向多个案外人转账合计11287549元,该部分财产应依法追加计算;周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福州百物达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应纳入夫妻财产分割范围。法院同时结合韩女士长期在台湾照顾家庭、养育子女、为周某在大陆经商提供家庭支持的情况,以及周某长期与婚外第三者共同生活并存在明显过错的事实,最终认定韩女士对双方剩余财产差额享有60%的份额,周某享有40%的份额。


王思然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会委员。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43392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股权纠纷、涉外法律、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1211543392 离婚、婚姻家庭、股权纠纷、涉外法律、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