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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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思然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416人看过 举报

2023-12-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利息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口头借款10万元,原告委托朋友郭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11日被告还款1万元。2020年7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拖欠借款本金近一年时间,被告拒不返还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经济紧张,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故诉至贵院。

  被告井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称与被告系同学关系。

  2018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委托朋友郭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还款1万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载明:“2018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通过郭某账号转入),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30日前还款9万元后,此借条作废(5月11日还款1万元)。2020年10月30日后不能还清,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每月1000元),到欠款支付完止。”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未还款,同意收取的利息金额不超过同期法定上限。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与井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井某出具的借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有效,井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要求井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1000元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利息金额不得超过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数额)。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井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思然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会委员。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43392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涉外法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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