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台湾地区公司,与某上海公司之间因货物瑕疵引发损害赔偿争议。此前,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台湾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先后取得两份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一份系台湾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某上海公司应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另一份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确认某上海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及相应利息。由于某上海公司主要财产在大陆,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遂委托我们团队,在上海申请认可并执行上述台湾地区法院裁判。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推进认可及执行程序。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梳理台湾地区裁判文书在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所需的材料,包括主体身份证明、台湾地区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上述材料在大陆法院使用所需的公证认证等手续。
由于本案涉及两份台湾地区生效文书,因此需分别处理,分别申请认可、执行。我方重点围绕裁判是否已经生效、履行情况、案件是否符合大陆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法定条件等问题整理材料并提交法院。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3)沪xx认台x号、(2023)沪xx认台x号民事裁定,对上述两份台湾地区裁判均予认可。
在获得认可裁定后,我方随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两份裁判内容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中,除台湾地区裁判确定的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及相应利息外,还需一并列明认可申请费,并申请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确保执行请求完整、明确、可落地。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对台湾高等法院作出的“110年度上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可;对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112年度商字第xx号”民事裁定予以认可。
随后,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全部款项均执行到位,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完成了从台湾地区裁判取得、到大陆法院认可、再到执行落地的完整程序。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