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金某某去世后,其子金某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并主张位于大连市的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余继承人支付补偿款。案涉继承身份关系较为复杂:被继承人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田中某某后加入日本国籍;2001年10月29日,被继承人与日本籍配偶再婚,再婚配偶于2017年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两名日本籍女儿亦参加本案诉讼。
案涉遗产除房屋外,还涉及多家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日元存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箱内的现金、首饰和文件材料。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田中某某一审应诉。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处理的是相关材料在国内诉讼中使用的问题。由于我方当事人为日本籍,相关身份、亲属关系材料需经相应公证认证程序后,方可在国内诉讼中使用。
在实体应诉上,我方从三个方向展开。第一,继承人资格。围绕被继承人与前妻、再婚配偶及各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我方重点梳理了亲属关系公证书、户籍材料等证据,回应原告关于继承人范围的主张,并就再婚配偶两名女儿是否应分得适当遗产的问题作出应对。
第二,遗产范围。我方并未局限于原告诉请中提到的房屋及银行存款,而是申请调查令,尽可能全面查明遗产范围。为此,我方调取得到不动产登记资料、多家银行账户资料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箱内财产情况等相关证据。最终明确遗产范围包括:位于大连市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6872.11元、日元250000元,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箱内的现金、首饰及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分割比例。原告主张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对此,我方围绕被继承人生前在中国、日本两地往返居住的实际情况,以及各个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联系、照料情况进行回应。
审判结果
一审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继承人名下人民币存款1106872.11元及利息中,先由两名日本籍被告各继承50000元,剩余人民币1006872.11元及利息由原告与田中某某各继承50%;被继承人名下日元250000元及利息由田中某某继承;中国银行保险箱内部分物品分别由原告与田中某某继承,其中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1736元及日元18000元由田中某某继承。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