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曹某某与蒋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20年3月20日生育一女曹某。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工作地点不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并最终破裂。至起诉离婚时,双方已分居近两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均无继续维系婚姻的意愿。
双方对离婚本身已无分歧,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形成了一致意见。考虑到将女儿户口迁入北京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学习和成长,同时曹某某具有稳定收入和较好的抚养条件,双方一致同意由曹某某抚养女儿,蒋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对于婚内财产,双方也一致同意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曹某某委托我方处理本案离婚事宜。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方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离婚策略。由于双方婚姻登记地在加拿大,根据我国规定不能直接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同时,双方之间并无争议,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也已基本协商一致,因此本案的处理重点不在于解决争议,而在于在国内把离婚路径走通。
在此基础上,我方先协助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形成具体的方案,并据此起草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婚生女抚养、探望安排、房屋归属、车辆归属、各自名下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
随后,我方着手处理境外材料在国内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由于双方婚姻登记在加拿大,结婚证及相关境外文件需要先完成认证、公证及翻译等手续,才能作为国内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提交法院。此外,我方还同步整理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材料、房产证、车辆权属证书及离婚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子女及财产情况。
在材料齐备后,我方代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进入法院后,我方继续推动双方按照前期已经形成的一致意见处理案件,最终促成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真正关键的地方,一是制定策略,选择正确的离婚路径,二是把境外文件在国内诉讼中的使用手续提前处理到位,从而使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曹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婚生女由曹某某抚养,蒋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了探望安排;双方名下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按照离婚协议处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