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签署《经销协议》,约定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地区、河北区域的经销商,经销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的水处理化学产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以双方具体订单为准;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按约发货,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60日内付款。该协议有效期1年。后双方又续签《续约协议》,续约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协议履行初期,双方均按约履行。此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持续向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发送订单采购产品,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依约完成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逐渐拖欠货款。虽然其多次以疫情为由要求延期付款,但实际上,部分货款在疫情发生前即已逾期。此后,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催款,并一再给予宽限期,但某科技有限公司始终未按约付款,拖欠多个订单项下货款长达一年以上。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遂委托我们团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方先将合同关系、续约情况、订单、发货、开票和付款期限逐项核清。将欠款事实、逾期节点和各笔利息起算时间逐项对应,明确本案主张的货款本金为262万元。
正式起诉前,我方先代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其尽快支付拖欠货款。对方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实际付款。基于此,我方代理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货款262万元,并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考虑到各笔货款到期时间并不相同,我方在起诉时对不同款项分别列明利息起算点,即分别以171579.20元、171579.20元、557701.78元、215680.53元、304200.98元、980203.14元、46600.07元、84500.27元、87954.83元为基数,自对应逾期日期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为支撑上述主张,我方提交了《经销协议》《续约协议》、订单、发货及开票材料、银行收款回单以及相关催款材料。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起诉同时,我方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落地、账户和资金被控制后,对方履约压力明显上升,案件也随之从长期拖欠转向实质解决。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支付货款262万元,并以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调解书同时明确,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某美国大型跨国集团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