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15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闭路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某某商场监控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暂定价38万元,10%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满2年、无质量问题时返还。2016年10月15日,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决算总金额为51万元。此后,对方于2019年1月5日支付工程款38万元,2021年3月26日又支付工程款2995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2019年1月,在前一项目工程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某某商场又继续委托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北五环商场重点部位数字监控项目。考虑到双方已合作多年,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为对方施工,双方约定工程价为22.2837万元,10%尾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2年。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此后质保期届满,但该部分工程款及质保金一直未获支付。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团队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一审。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将两次施工的合同、验收、结算、付款及催款材料系统梳理清楚,并据此将本案诉请分为两部分提出:第一部分是2015年签约、2016年验收的监控改造项目,对应主张剩余工程款13万元;第二部分是2019年追加施工、2019年验收的重点部位数字监控项目,对应主张工程款22.2837万元。两部分工程时间不同、形成依据不同,因此在起诉时必须分别梳理、分别计算利息。
对方主要从两个方向提出抗辩:一是主张2015年项目合同金额仅为38万元,认为其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同时主张第一部分工程存在工期延误;二是对2019年追加施工部分的报价单、验收标准及催款说明不予认可,认为相关材料上没有其公司盖章或签字,不能证明其应承担对应付款责任。
针对上述抗辩,我方提交的合同已明确载明38万元系暂定价,验收、结算材料也明确载明第一部分工程总金额为51万元;对于第二部分工程,询报价单、验收材料等也足以证明该部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完成验收,对方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基于现有证据,案件事实清楚明了,对方继续否认付款责任的空间有限。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某商场于2024年7月14日前向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9.5万元。调解书同时明确,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前向对方开具发票,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