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石油下属公司因液化气站(库)租赁经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石油下属公司支付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场地租赁费112.7万元、2023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场地租赁费24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308,520元,另主张擅自改动租赁物违约金12,000元、垫付费用55,430元、资产维修费146,889.9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中石油下属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垫付的员工工资13,768元、检测费15,730元、通讯费2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此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四项,并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中石油下属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本案二审。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了一审中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双方在一审中的诉辩思路,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及审理思路。我们围绕争议焦点,重新搭建二审应对思路,补充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
对方二审主张的金额项目较多,但归根结底,最关键的问题还是租赁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围绕租赁起始时间,我们结合合同约定、交付情况等,论证对方主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租金,既无合同依据,也无实际交付依据。围绕租赁结束时间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我们结合场站交接、往来函件等,论证2023年7月24日双方已完成场站交接,我方人员被清退出场站,租赁目的已无法实现,并通过后续往来函件,从法律层面正式解除了租赁关系。在此基础上,关于对方主张的352.7万元租金及逾期违约金、擅自改动违约金、维修费用、垫付费用及律师费等项目,我方逐一回应,将对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清晰列明。
本案二审中,我们并未停留在对一审结论的简单重复,而是围绕对方的上诉理由,对一审争议事实、证据对应关系及合同履行节点重新作了系统梳理,把每一项上诉主张分别落到合同、交接材料、解除函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材料上,以回应对方在二审中的全部上诉理由。
审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方在二审中请求改判支持352.7万元租金、308,520元逾期违约金、12,000元擅自改动违约金、55,430元垫付费用、146,889.9元维修费以及律师费、保全费等主张,最终未获支持。
关于2021年8月12日之前的租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变更协议》《资产盘点表》等材料均记载租赁起始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且无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已交付租赁物或存在实际占用,因此该期间租金请求不能成立;关于2023年8月之后的租金,法院认定2023年7月24日双方已完成交接,2023年8月8日合同已经解除,对方未能证明我方在此后继续实际使用租赁场地,故该期间租金不应支持;关于所谓“擅自改动”,法院认为隐患治理系合同项下的安全管理义务,且有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对方知晓并同意相关整改,不构成违约;关于维修费,法院认为对方不能证明损坏发生于我方租赁使用期间,证据不足;关于垫付费用、律师费及相关争议解决费用,则维持了一审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合同约定所作的区分处理。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