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女士系台湾地区居民。其与周某于1984年10月27日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二女一子。多年来,韩女士长期在台湾照顾家庭、养育子女,使得长期在大陆经商的周某无后顾之忧。
后韩女士发现,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杨某某在大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与此同时,周某还长期、持续向杨某某转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女士先在台湾地区起诉离婚,经调解离婚后,又在台湾地区起诉分割台湾地区财产。对于大陆地区的财产,韩女士委托我们分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本案为追回周某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韩女士进行一审、二审。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按照涉台案件诉讼要求,完成本案所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公证、核验等手续。我们选择将本案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同步提起诉讼。这样处理,一方面是为了让两个案件之间形成证据衔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过早暴露诉讼意图,增加财产转移风险。
在证据准备上,起诉前我方先对已掌握的材料进行系统梳理,组织形成本案起诉所需的基础证据。立案后,又持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和调查取证。调查方向涉及银行、微信、支付宝、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据,也包括出生证明、户籍底档、亲子鉴定等身份关系材料。相关申请材料反复提交20余份,并就调查必要性与法院持续沟通。但法院认为,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涉及个人隐私,故未予准许。
在此情况下,我方并未放弃,而是先将现有证据尽量做实、做深。在庭审中我方围绕三个方向展开:第一,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证明周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证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某某转账合计3265519.86元(相关流水系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调取得到的)。庭审效果良好,法官逐步认可继续调取核心证据的必要性。此后,我方再次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取杨某某包含产检、住院分娩在内的全部孕产期资料,以及其子出生医学证明全档案材料,最终取得证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核心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3265519.86元赠与杨某某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杨某某返还韩女士3065519.86元。
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转账金额有误,并主张相关款项并非赠与,而是工资提成、出借银行卡形成的资金往来或抚养费。针对上述上诉理由,我方逐项回应:结合流水说明转账金额的计算方法及依据,明确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抚养费纠纷,并指出杨某某关于工资、提成、出借银行卡、抚养费等说法均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3265519.86元赠与杨某某的行为无效;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女士3065519.8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案涉财产性质,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案涉财产属于周某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单独所有财产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某某转账的3265519.86元,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相关转账是否构成赠与,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周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关款项系赠与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杨某某虽抗辩部分款项系工资、提成、借卡使用或抚养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赠与效力及返还方式,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韩女士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扣除杨某某此前向周某转回的200000元后,杨某某应返还韩女士3065519.86元。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