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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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商票纠纷,及时反诉追回商票!/300万元商票纠纷,二审当庭揭穿对方假证!

发布者:王思然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220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某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某技术研发有限公司(C公司),主张两公司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票据为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票据金额3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9月29日。案涉商票背书显示,C公司已将该票据背书给A公司。A公司据此主张其系合法持票人,有权向两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A公司并非通过普通票据流转取得该商票B公司C公司之间存在采购合同关系,B公司据此向C公司出具了这张300万元商票。之后,C公司向银行申请300万元贷款,A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C公司再向A公司提供两项反担保:一项是15万元保证金,另一项是将案涉商票背书转让,并明确约定,若C公司按时履行完银行还款义务,A公司应将商票转回C公司名下。

办案经过

本案中,我方代理B公司C公司进行一审、二审。案件启动后,我方第一时间提起反诉,主张C公司已按时偿还银行贷款300万元,反担保的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C公司应当返还案涉商票及15万元保证金

本诉方面我方也积极应诉。对方的核心依据是票据无因性,对此我方从四个层面展开答辩:第一,商票质押未依法设立;第二,A公司取得案涉商票并未支付真实对价,不存在真实交易基础,A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三,其提示付款的时间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对前手的追索权已经丧失;第四,在处理商票追索权问题前应优先处理反诉中的商票返还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并确认案涉商票权利人为C公司。

进入二审后,案件重点发生了变化对方主张其已经实际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企图证明,偿还银行贷款的300万元并非C公司自行清偿,而是由A公司通过D公司代为支付,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针对这一变化,我方二审没有重复一审思路,而是直接明确一个问题:打到银行还款账户的300万元,到底是怎么来的。为此,我方提交了新的证据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聊天记录、视频等材料相互印证,充分证明用于结清银行贷款的300万元,是刘某、刘某某个人向D公司借款而来,而不是A公司完成了所谓担保代偿。

我方对对方新增证据逐一质疑,明确指出多份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存在事后伪造证据的嫌疑。第二次庭审中,D公司相关人员出庭作证,起初其陈述明显偏向对方,但在我方及法官连续发问后,相关说法前后出现明显矛盾,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串通、假证、补盖文件的问题已非常明显。为避免对上述一系列行为继续承担不利后果,对方在二审开庭当天即撤回上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人为C公司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第一,案涉票据虽在形式上背书转让,但票据上未记载质押字样,不构成票据质押;第二,A公司取得票据并非基于与C公司之间的其他真实交易关系,不应享有票据权利;第三,C公司已经于2023929日结清银行贷款,B公司也已于2024130日付清电池货款,案涉商票对应的基础债务和反担保主债务均已履行完毕。A公司继续持有案涉商票已无依据,应予返还。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第二次开庭当天,对方撤回上诉


王思然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会委员。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43392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股权纠纷、涉外法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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