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吴某2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存款:2.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待法院调查取证后确定):3.请求法院判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某系被继承人吴某2母亲,被继承人吴某2与被告田某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9月24日,吴某2去世,无遗嘱亦无签署任何遗赠扶养协议,吴某2父亲已去世多年。故被继承人吴某2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被继承人吴某2(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121006******、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22610010******内的全部资金归被告田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吴某2(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622588211*****内的全部资金(包含港元)、持有基金归被告田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吴某2(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支付宝账号208813221*****、2088002582*****内的全部款项归被告田某所有;
四、被继承人吴某2(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微信账号内的全部款项归被告田某所有;
五、被告田某应支付原告吴某遗产折价款,支付方式:被告田某应于2023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吴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8万元及新台币50万元;被告田某应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吴某遗产折价款新台币130万元:
六、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思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