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某公司系某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认为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先提起劳动仲裁被全部驳回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律师费,并由某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抗辩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且已支付补偿款;某母公司抗辩称两公司人事财务独立。
在诉讼过程中,万宇龙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人,积极搜集并固定证据。律师调取了绩效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沟通谈话录音以及企业邮箱和OA系统使用记录等。通过绩效文件证明杨某考核等级为“基本达标”,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录音证据还原离职沟通全过程,证明杨某并未同意协商解除。同时,针对某公司提交的部分无原始载体的证据,律师严格厘清举证责任,指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提出有力质证。此外,律师梳理了两公司系统共用、绩效体系统一等事实,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规则,要求某母公司举证证明财产独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系协商解除或员工不胜任工作,而杨某予以否认,核心在于用人单位的举证是否充分。其二,某母公司作为全资母公司,是否应当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辞退杨某,但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达标”不能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且无原始载体的电子证据不予采信。仅有协商沟通过程而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不能认定协商一致解除。据此,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扣减已支付补偿款后,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并依据某市地方劳动法规支持律师费0.5万元。
关于连带责任,因某公司系某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财务相互独立,法院判决某母公司对某公司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驳回杨某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万宇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质证能力。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抗辩,律师精准锁定“绩效考核基本达标”与“无原始载体电子证据”两大突破口,通过录音、OA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对方“不胜任工作”及“协商解除”的主张。同时,律师巧妙运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全资母公司,成功击穿公司面纱,为当事人争取到母公司连带责任的胜诉判决,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万宇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