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劳动者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外派语文顶岗教师,双方签订了包含试用期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李某于2023年2月3日正式入职,而李某最初主张其于同年2月1日入职,双方约定月薪为1万元。李某实际工作至2023年2月20日时,某公司突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过微信通知辞退李某。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无需承担上述款项。万宇龙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全面代理本案的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李某的准确入职时间究竟为何时,以及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差额的情形,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予以查明;第二,某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第三,李某主张的律师费承担金额及分摊比例应当如何认定,是否符合当地相关条例的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首先,关于入职时间与工资差额,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认定李某实际入职时间为2023年2月3日。经详细核算出勤天数与已发工资,某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相应工资,故依法驳回李某关于工资差额的主张。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亦未能证明李某存在考核不合格的客观事实,仅凭事后单方出具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解除合法。因此,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试用期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万元。最后,关于律师费,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胜诉比例,判决某公司承担律师费四千余元。部分诉讼费用按胜败诉比例由双方分担。
【律师价值】
万宇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抗辩能力。首先,通过全面梳理微信辞退通知与解除材料,固定了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的关键证据。其次,敏锐抓住试用期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直击某公司未公示录用条件及缺乏客观考核结果的致命弱点,成功将案件定性为违法解除,为当事人争取到1万元赔偿金。此外,律师细致核对出勤与社保扣款明细,妥善应对工资差额争议,并依据深圳特区劳动条例按胜诉比例精准主张律师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万宇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