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劳动者邓某甲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1日到期。合同期满后,双方仅完成续签意向勾选,并未正式签署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邓某甲持续在岗工作至2024年9月5日。随后,邓某甲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对应时段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案件律师费。用人单位在一审中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以及律师费。万宇龙律师接受邓某甲委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代理其参与二审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主张以春节福利放假抵扣法定年休假是否成立,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剔除加班费后的实际月平均工资;第二,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仅勾选续签意向而未签署正式文本,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用人单位提供的“逾期不签视为员工放弃权益”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第三,用人单位主张系邓某甲消极拒签,其是否完成了已履行书面催告签约义务的举证责任;第四,邓某甲依据某市地方劳动法规,主张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依法确认邓某甲于2016年11月1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邓某甲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判令某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续用工但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判令某公司承担邓某甲支出的部分律师费。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得到严格落实,邓某甲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最终的司法确认与保障。
【律师价值】
万宇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通过固定用工证据夯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础;其次,精准击破用人单位以福利假抵扣法定年假的抗辩,明确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再次,深刻剖析“续签意向”与“正式签约”的法律界限,成功主张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将未签约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用人单位;最后,准确适用某市地方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律师费。万律师逻辑严密,有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万宇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