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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获不起诉结果

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16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存疑不起诉

[承办律师]王阳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T县监察委员会认定:2013年下半年,S市籍商人谢某因涉嫌赌博犯罪(刘某甲、刘某乙"110"专案外围案件)问题被X市警方调查,得知消息后,谢某请托香港人曾某帮忙找邵某某居间调处其案件,并承诺相关开支均会给予报销,且额外给予报酬,邵某某答应。之后,邵某某利用与"110"专案办案人员取得联系,通过相关办案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帮助处理谢某赌博案,致使谢某被取保候审。事后,谢某为感谢邵某某提供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一套价值535万元房产出售以400万元给邵某某。邵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实际应为135万元。2020年6月30日,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被M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5年。2020年11月25日被S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过程]本案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方才委托本律师,阅卷后所获悉的案情和委托人前期陈述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确认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1、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是否实施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犯罪行为;2、其所购买房产之差价属于受贿金额还是正常交易的价格浮动。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并未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廉洁性、正当性。通过阅卷可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与谢某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接触之初,是欲通过了解自首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的政策为谢某争取宽大处理。案涉司法部门办案人员并未提供不当帮助,对谢某的罚金处罚及不起诉决定均是经过集体决议,而非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所导致,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考虑。对谢某所作不起诉决定系集体决议作出,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提供不当帮助。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谢某于2016年向邵某出售房屋时,邵某所支付的对价为四百万元整,而本律师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与案涉房屋同地段、同楼盘、同面积的房屋当年价值也仅为四百万元左右。说明邵某某购买该房屋时所支付的对价为合理价格,其并未利用低价购房的手段来攫取违法的物质利益。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优惠价格是否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认定具体受贿金额时,邵某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基于以上观点,本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向检察院表明案卷所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系2019年所作,要求检察院对该房屋于2015年时的价值重新进行鉴定。

检察院在收到本律师上述意见后,同意重新进行鉴定。经鉴定,2015年6月案涉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为442.14万元。双方交易差额属于合理范畴,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办案心得]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贪污腐败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打击了贪污腐败分子无视法律的猖狂态度和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时,我国政府亦把政治权力正本清源作为重中之重,既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亦不能扩大打击面,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必要发展。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仍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区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性受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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