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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案例|贩卖毒品罪犯罪,立功情节得到支持

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26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

[办理结果]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同案犯均判处十五年)

[承办律师]王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一)2020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丁某勇、丁某伟向徐某兵(另案处理)、柯某兵(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基、被告人肖某购买毒品,并将购得的毒品出售给祝某(另案处理)、田某、王某根、冯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2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丁某勇伙同被告人丁某伟向徐某兵、柯某兵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丁某伟将购得的部分毒品向嘉鱼籍男子祝某出售。

2.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丁某勇、丁某伟前往被告人肖某的租住屋,向肖某支付毒资人民币6万元,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肖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基送来毒品,并将丁某勇、丁某伟支付的毒资交给李某基。丁某勇、丁某伟完成交易后将毒品平分,丁某勇将分得的部分毒品向王某根等人出售,丁某伟将分得的毒品向田某出售。

3.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丁某勇、丁某伟前往被告人肖某的租住屋,向肖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5万元,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5000颗。肖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基送来毒品,并将丁某勇、丁某伟支付的毒资交给李某基。双方交易后,丁某勇将其中的1000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冯某。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丁某勇租住地电梯处将丁某勇、丁某伟抓获,现场查获红色片剂3933颗。经鉴定,上述片剂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2%、11%。

(二)2020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某勇的租住屋查获白色晶体四袋,净重分别为3.74克、17、92克、16.15克、5.1克。经鉴定,其中净重3.74克、5.1克的两袋晶体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合量分别为49.1%,15.5%。2020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某勇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肖某抓获。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基在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纸坊街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身份证时,被民警抓获。

[办案过程]本案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方才由法援中心指派本律师参与辩护,阅卷后所获悉的案情和被告人前期陈述一致,认为被告人丁某勇在本案中存在重大立功情节,并确认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1、丁某勇的重大立功情节能否被认定。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起诉意见书》明确载明:“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过程中,丁某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肖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综合本案全案事实及证据分析,肖某所犯罪行应处罪责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故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肖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情节。。

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律师上述意见后,对本律师所提出的观点均予以采纳,最后认定丁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而其他同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办案心得]

毒品犯罪属于我国严厉打击的刑事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刑罚一般较为严重,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多次出台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性规定,从毒品提取、扣押、封装、称量程序到鉴定程序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此类案件便也给予了辩护律师较大的辩护空间,从程序问题到事实问题应当准确把握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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