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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案例|买卖国家证件罪取保候审获缓刑

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8日 57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罪名]买卖国家证件罪

[办理结果]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承办律师]王阳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李某因转让公司认识。2022年,李某与董某商量,称以每套3万元的价格从董某处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卖给上线"李总"(身份不明),每出售1套营业执照等,董某从中分得2万元,李某分得1万元,同时李某将被告人金某介绍给董某向其购买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董某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王某发展下线被告人威某、崔某(另案处理)等人,董某从王某等多人手中购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共计30套,其中王某向董某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共计7套。

2022年11月,被告人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王某的安排下,通过提供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配合拍摄视频、照片等方式,担任"上海复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某安排人员办理该公司营业执照,王某支付威某人民币 6000元。同时威某介绍被告人问某担任"上海渊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相同方式办理该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威某获利3500元,问某获利4200元。

2022年11月,崔某介绍董某华(另案处理)担任"上海娅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薇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提供给王某。董某从王某等人手中购买"上海渊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丽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李某、金某及"李总"等人。上海渊X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宝付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连XX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上海丽XX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付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设账户,其中上海渊X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共计接收不明资金6745.8824万元,转出6629.5233万元,上海丽XX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共计接收不明资金55.5741 万元,转出55.1295万元。

2023年5月,周某(另案处理)因做生意需要注册一家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在李某的介绍下,向董某以人民币6800元的价格购买"上海物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董某按照周某的安排,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至余某等人名下。

[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亲属在被告人问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第一时间便委托本律师参与辩护,经过本律师与问某多次会见以及与公安机关多次交流意见后,告知其亲属本案存在部分人员未到案以及退赃等问题,建议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取保候审。

此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时,当事人亲属告知问某有一女友,若其未能在五月份之前取保候审,恐其女友之女无法在上海落户及办理学籍,若未能取得学籍则无法参加上海地区的中考、高考。本律师意识到此事异常重要,一定要争取到取保候审,否则将耽误孩子一生。

本律师知道此事后,立刻向检察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阐明被告人问某在本案犯罪作用极小、犯罪地位极低等理由,不过检察官认为尚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进而拒绝。虽被拒绝,但本律师仍认为应当继续坚持,不能辜负当事人的殷切期盼。考虑到问某及亲属想要取保候审的最主要理由是孩子入学问题,于是本律师又以问某的口吻重新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文中饱含忏悔之意,言辞恳切祈求不要因自己一时错误而影响孩子一生。同时,本律师将上海教委当年入学政策相关材料附页,证明确有此事。通过近十次的沟通,终于争取案件上会,并最终确定被告人问某于三月底取得取保候审。

完成取保候审之后,本律师仍未放松,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本案最好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故此确认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1、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2、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本案中,根据上海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可知,被告人问某在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宜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追赃,减少受害者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问某主动投案,证明其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减少受害者损失,提高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效率,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为低下。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自被告人问某犯罪之初向同案犯威某反复确认是否具有法律风险,而威某多次强调不存在法律风险,问某被蒙蔽后才将身份证出售他人。不仅如此,当问某发现此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时,对此向同案犯董某等人要求将公司注销,虽然案件时间跨度较长,但是实际上问某出售身份证及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为仅进行两个月左右,而之后的时间里问某不断要求同案犯董某等人将公司注销,足以说明其犯意不强,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其主观恶性较小。

C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本律师上述意见后,对本律师所提出的两个观点均予以采纳,并结合问某的认罪认罚之态度,给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案移送至法院后,法院采纳该建议,判处问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心得]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第一个诉求便是争取取保候审,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尽快得到自由、回归生活。可往往基于办案机关的程序以及犯罪事实的严峻,无法争取到该结果。此时,作为辩护律师除了要关注案件事实,将所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考虑到、争取到之外,还要跳出案件事实,考虑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生。此间事,无不关乎天理、国法、人情,在将案件事实研究清楚且仍是进展不顺时,不如在发散下思维,想想天理与人情。我国司法机关讲究“有温度的司法”,此办案思路便提供了突破口,为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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