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比如房产抵押,不动产登记中心会要求登记抵押期限。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下面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机构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并不会因为抵押期限的届满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期限和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但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期限行使,即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但不再受法律保护。
杨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