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2025-06-04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另一方违反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或婚外情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呢?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有捉奸、窃听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形,负面效益太大。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可以自觉自愿履行,但是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不愿意履行,不应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