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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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配偶承担债务人婚前债务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作者:杨晓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2025-06-03

      债务是婚前所欠,债务人配偶应否承担该笔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果债务为婚前所欠,应当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务人及其配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十余年,自学并考取了心理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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