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罗某
被告一:南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阳市某某国企公司
周俊:被告二某某国企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全程参与本案审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审理流程: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周俊作为某某国企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核心系原告主张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二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求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缴社保医保公积金、返还风险押金及利息、支付拖欠工资福利、赔偿相关损失等共计123901.06元(不含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查,原告于2016年8月与被告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被告二某某国企公司任客运驾驶员;2024年,某某国企公司依据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要求,以原告存在长期私自顶替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退回***公司,***公司随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周俊自案件立案之初介入,作为某某国企公司委托代理人,全程主导某某国企公司的抗辩工作,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提交相关证据,助力某某国企公司明确抗辩方向。
三、周俊在案件中的核心
(一)证据梳理与提交优势:逻辑清晰、针对性极强,紧扣案件核心争议
周俊结合本案“劳动关系认定”“企业改制性质”两大核心争议点,精准梳理并指导某某国企公司提交全套关键证据,剔除无关材料,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链,全部被法院依法采信。具体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协议书3份、客户转账业务回单6张,用以证明***公司具备合法劳务派遣资质,原告与***公司系劳动关系、与某某国企公司系劳务关系,且某某国企公司已足额向***公司支付原告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存在拖欠情形;宛某某国企工〔2024〕x号、x号及宛某某国企〔2024〕xx号、xx号文件各1份、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协议1份,用以证明某某国企公司退回原告系依据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并非违法退回。相较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杂乱、未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核心差异,周俊提交的证据针对性极强,直接佐证了某某国企公司的抗辩主张,为案件最终裁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庭审抗辩与主张优势:精准犀利、贴合法律规定,紧扣案件核心定性
庭审过程中,周俊紧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清晰、明确地阐述某某国企公司的核心抗辩主张,针对原告的9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精准反驳,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准确指出原告主张中的法律漏洞与事实错误。其一,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周俊明确抗辩,原告系***公司派遣至某某国企公司的人员,与某某国企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直接驳斥原告“确认与某某国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诉求;其二,明确抗辩核心理由:周俊重点强调,某某国企公司退回原告系基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要求,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存在长期私自顶替班的情形,严重违反某某国企公司规章制度,某某国企公司有权依法将其退回;其三,区分法律适用边界:周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且某某国企公司已足额支付相关劳务费用,不存在克扣、拖欠情形,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此外,周俊精准把握“政府主导改制与企业自主改制”的法律区分,重点阐述本案系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畴,该核心抗辩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依据,有效维护了某某国企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把控优势:精准定位案件核心,预判争议焦点,把控审理走向
周俊具备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介入案件后迅速精准定位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原告与某某国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国企公司退回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围绕该两大焦点,提前预判原告可能提出的主张及证据漏洞,提前梳理抗辩思路、准备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庭审中,周俊不仅精准反驳原告的不合理诉求,更主动引导庭审焦点向“企业改制性质”“法律关系界定”倾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成功推动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全程庭审表现专业、沉稳,对案件事实、法律条文的掌握精准熟练,有效规避了某某国企公司的法律风险,高效完成了委托代理职责,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
四、案件核心裁定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国企公司系国有企业,其对原告作出的退回处理,系依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及南阳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结果,完全采纳了周俊关于“本案系政府主导改制引发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核心抗辩意见,充分印证了周俊的专业判断能力和抗辩水平。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