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一句话总结
孙xx在南阳Aaaa公司做土建工程师近6年,公司因经营问题让其停工待岗还拖欠工资、未足额安排年休假,孙xx被迫辞职后起诉维权,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补发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二、核心经过
1、2019年6月孙xx入职,9月签书面劳动合同,后续续签至2025年
2、2024年10月公司发停工待岗通知,孙xx工作至当月17日后待岗
3、公司拖欠后续工资,未足额安排年休假,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偏低
4、2025年3月孙xx发被迫解除合同通知,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
5、诉讼中孙xx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南阳Aaaa公司及母公司5万元存款
三、法院审理核心认定
1、劳动关系期限法院依据工资流水,认定双方2019年6月-2025年3月2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公司“2019年9月才建立劳动关系”的辩解。
2、拖欠工资/生活费2024年10月上班16天,公司仅发部分工资,需补发差额;
2024年11月-2025年3月按合同约定停工生活费标准计算
合计判决支付16410.93元
3、未休年休假工资孙xx工作5年可享每年5天年假,仅2024年未休满1天,法院判决支付557.87元,驳回双倍赔偿诉求。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欠薪、未提供劳动条件,孙xx被迫辞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其工作5年6个月,按平均工资计算,判决支付29750.1元,驳回双倍赔偿金诉求。
四、最终判决结果
1、确认孙xx与南阳Aaaa公司2019.6-2025.3.21存在劳动关系,南阳Aaaa支付拖欠工资及生活费16410.93元。
2、南阳Aaaa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7.87元
3、南阳Aaa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50.1元
4、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486元由南阳Aaaa承担
五、本案律师亮点与建议
(一)代理律师优势体现
证据扎实:提交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记录、劳动合同、被迫解除通知等完整证据,锁定入职时间、欠薪事实,推翻公司不实辩解
法律适用精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被迫辞职,成功争取经济补偿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程序把控到位:仲裁被不予受理后及时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可执行
(二)实务建议
劳动者入职时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避免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产生争议
单位停工待岗需按合同或法定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不得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未休需支付对应工资,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公司仅为控股关系,无混同用工、混同经营情形的,一般无需对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