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脉络
(一)基本事实
1. 2019年6月,孙某某入职南阳***置业公司,2019年9月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5日续签,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5日,岗位为土建工程师。
2. 2024年10月17日,南阳***置业公司下发停工待岗通知,要求孙某某自2024年10月18日起停工待岗,未安排就业,亦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及生活费。
3. 2025年3月22日,孙某某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向南阳***置业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
4. 2025年3月28日,孙某某以南阳***置业公司、河南XXX房地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镇平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信息不完善为由不予受理,孙某某遂提起诉讼。
(二)孙某某核心诉求
1. 确认与南阳***置业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5年3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判令南阳***置业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3月22日拖欠工资及生活费;
3. 判令南阳***置业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5年3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倍赔偿金;
4. 判令南阳***置业公司以税务系统工资标准为基数,补缴在职期间五险一金;
5. 判令南阳***置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倍赔偿金;
6. 判令河南XXX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全部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理过程
1. 一审: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部分支持孙某某诉求,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的计算存在偏差,驳回加倍赔偿金、补缴五险一金、连带责任等诉求。
2. 上诉: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王*律师代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全部一审诉请,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3.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周俊、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南阳***置业公司、河南XXX房地产公司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二审期间,南阳***置业公司提交社保查询单拟抗辩,周俊律师质证反驳,明确该证据不能免除公司付款义务;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纠正一审法律适用及计算错误,作出终审判决。
(四)终审结果
1. 撤销一审判决;
2. 确认孙某某与南阳***置业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5年3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南阳***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15元、拖欠工资及生活费14278.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942.83元;
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部分)由南阳***置业公司承担。
二、办案亮点及案件意义
1. 精准推翻一审错误计算二审代理中,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纠正一审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停工待岗工资标准、年休假天数及时效认定错误,经济补偿金较一审增加 10564.9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增加 4384.96 元,劳动者获赔总额大幅提升。
2.厘清关键事实有力驳斥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的虚假抗辩,固定 2019 年 6 月入职事实,完整保护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的补偿权益。
3. 规范适用劳动法律明确停工待岗首月应按正常工资计发、超出周期按约定生活费支付,厘清未休年休假仲裁时效及计算倍数,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裁判参考。
4.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二审全面改判,成功实现劳动者核心诉求,彰显律师在劳动争议二审中对法律适用、事实梳理、证据运用的专业能力。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