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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站取水行政许可一案

发布者:林和友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8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江市洗马乡铁山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某刚,系该村村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江市洗马乡廿田冲村村民委员

法定代表人某彬,系该村村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口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某谢,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谢某字,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立群,律师。

原审第三人洞口县宏岩洞电站代表人谢某勇,系该电站负责人,

上诉人洪江市洗马乡铁山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山溪 年由 村委)、洪江市洗马乡甘田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田冲村证报委)诉被上诉人洞口县水利局及原审第三人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取水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0581 镇 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订的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洞口县宏岩洞电站起初由洪江市市民黎可成于 2002年委托洪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进行勘测设计,由洪江市市民黎某2003年向洞口县发展计划局申请,并经洞口县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立项修建。后又经可行性研究分析,洞口县水利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宏岩洞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书》进行审查并批复同意在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境内兴建宏岩河水电站,同时还同意设计的主体方案;随后又经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和洞口县林业局审查均同意占用土地和林地修建该电站,电站修建过程中。200392日,该电站项目申请人黎某将宏岩洞电站转让给洞口籍谢某勇等人,20047月,电站建成投产发电,电站装机容量250KW洞口县宏岩利电站属引水式径流电站,枢纽工程由引水坝、引水明渠、压力前池、压力钢管及发电厂房等组成:引水坝坝址以上集雨面积6.94平方公里,扣除洪江市土地界水库4.9平方公里,实际集雨面积204平方公里。该工程的洪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的《宏岩洞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书》,2017年由洞口县宏岩洞水电站编制上报的《湖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洞口县宏岩河电站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等技术性报批、报审文件、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工程地理位置图、洪江市安江镇黎某与涧口县渣坪乡大溪村谢某勇等人于200392日签订的有关宏岩洞电站转让的《协议》以及各级各部门有关该工程审批文件等诸多文件资料均表明: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坐落于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境内,该电站属引水式径流电站,取水口位于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引水坝地理坐标为东经11030北纬27°16洞口县宏岩洞电站的取水工程于20047月修建完工,至今未有改变。随着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加强,洞口县水利局于201417日依照当时的政策法规向洞口县宏岩润电站须发取水(洞口水资)[2014]063号取水许可证,该证载明:取退水量120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1417日至20171231日。20171018日,该电站向洞口县水利局申请延续取水许可,并申请按电站设计年取水量212.3万立方米确定取水量。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对此评价指出:经用水合理性评估、用水可靠性评估及取退水影响分析等评估,延续取水发电装机容量、机组型号、取水方式不变,申请年取水总量212.3万立方米,申请的延续取水规模基本合理,取退水对区域水资源基本无影响。201811日,洞口县水利局作出洞水资审字[2018]45号《关于同意宏岩洞电站延续取水申请并换发取水许可证的批复》,同意该电站办理延续取水许可,年取水量2123万立方米,取水有效期自201811日至20221231日同日,润口县水利局向洞口县宏岩洞电站颂发取水(洞口)[2018]A0045号取水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取、退水量212.3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自201811日至20221231日,在延续取水过程中,洞口县宏岩润电站的取水工程未发生改变,且该电站自20047月建成投产至20207月,与所在水系流域的两原告铁山溪村和甘田冲村及其村民未发生过水事纠纷,也没有就洞口县宏岩涧电站工程的地理位置发生争议。

铁山溪村委和甘田冲村委及洞口县宏岩洞电站提供的湖南省水利厅《水事矛后纠纷调解会议纪要》、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中央第四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举报件督导情况的报告》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行终53号行政判决书表明原告所诉取水行政许可所涉水系流域为洪江市洗马乡土地界水库及其放水口连接的清塘河流域,土地界水库以下、清塘河上游土地界赖泥处有一60年代初修筑的拦水坝,将水库渗瀚水和山涧水以及关竹坑山槽的润水和集雨水汇集于此,一般情况下该汇集水分两部分流向,一部分经左出口汇入到水库放水灌滋渠道供甘田冲村。铁山溪村生产、生活之用,另一部分溢出拦水坝流向清塘河下游。原徐家洞村有一徐家洞水电站,建于1970年,2005年被山洪冲毁,2008年换址重建,20103月建成并试运行,取水地点为洪江市洗马乡甘田冲村土地界赖泥。此后,土地界粉泥拦水坝被加高20m,至关竹坑0.8Km集雨漠流完全改变流向,流至徐家洞电站与两村生产灌溉用水共用渠道,于是处于清塘河下游的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因水量减少而与上游取水的徐家洞电站发生水事纠纷,相关举报人向水利部、湖南省水利厅等单位反复举报,湖南省水利厅已多次组织了协调,其中2018413日的调解会已形成了《水事矛盾纠纷调解会议纪要》,该纪要中,徐家润水电站和洞口县宏岩洞水电站就关竹坑08Km集雨面积水源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徐家洞水电站全额出资修建0.8Km集雨面积水源的引水渠道,水源在保证当地老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用于发电。湖南省水利厅20181113日《关于中央第四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举报件督导情况的报告》中“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写道:“宏岩洞水电站取水口位于洪江市境内,按相关规定应于洪江市水利局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但洞口县水利局未经协商先后于2014年,2018年发放与延续其取水许可证”。铁山溪村委和甘田冲村委即以该叙述为证,再加上由洪江市国土测绘队20214月制作的数字成图显示:宏岩润电站引水坝坐落在洪江市洗马乡内的佐证,主张:洞口县宏岩润电站及拦水坝地处洪江市洗马乡内,并提出洞口县水利局为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发放与延续其取水许可证,程序违法。这与根据电站初始设计地理位置图及相关评估报告、论证报告和各项报批。报审文件所能确认的“润口县宏岩洞电站取水口(拦水坝)位于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拦水坝地理坐标为东经11030北纬27°16””定位不一致。至此,润口县宏岩洞电站取水口(拦水坝)的精确位置仅凭现有证据不能唯一确认,但该取水口要么处于清塘河干流下游,铁山溪村低位边缘与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交界处;要么处于清塘河千流下游,河口县渣坪乡大溪村上位边缘与洪江 两 市洗马乡铁山溪村交界处。为了解本案洞口县水利局为洞口县宏岩润电站颁发和延续取水许可证是否损害铁山溪村和甘田冲村的利益,本案原审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于202168日组织铁山溪村委和甘田冲村委及洞口县水利局到现场察看了涉案水系分布和流向情况,并绘制了“示意图”。现场察看情况表明:1.铁山溪村和甘田冲村的生产生活主要水源保障是土地界水库,水流管理设施和渠道分水系统完备可用,但通常情况下每年间使用次数不多,每次使用通水时间不长;2、关竹坑0.8Km集雨面积的集雨和山润水历史上的原始状态应该是流进清塘河上游,无任何租挡的情况下,随清塘河干流下泄,到60年代初,当地村民为抵抗干旱在土地界赖泥这个地方修筑一栏水坝,将该部分集水分成二部分,一部分被拦住改变流向,被当地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另一部分,天不早,雨水充沛时多余集水漫过拦水坝流入清塘河干流往下流;3、徐家洞水电站引水与铁山溪村和甘田冲村生产生活用水并用同一通道后,土地界赖泥拦水坝被人在原坝上加筑20cm高的挡水墙,将关竹坑集而面积雨水及山润水流全部截流改变了历史上的流向,至清塘河干流上游土地界赖泥拦水坝以下几十米地段出现断流而千桔,自土地界赖泥拦水坝到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取水口拦水坝之清塘河干流段,河流两边是连绵高山,走向蜿蜒、地势显陡,沿途两边无一自然水道或人工取水设施通向两铁山溪村和甘田冲村生产、生活区城:4、察看现场当天上午徐家洞电站工作人员介绍,现时正是村民用水时节,电站停止发电以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当时电站确实是停的,当察看到生产灌溉水渠时发现,眼下渠道放水至少是几个月断水后的第一次放水,当日下午再返回原徐家洞村时,徐家润电站已正需发电。

原审认为,铁山溪村委和甘田冲村委诉称,洞口县水利局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先后于2014年,2018年为第三人洞口县宏岩洞电站发放与延续其取水许可证对两原告之村民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困难,请求敬销被告润口县水利局为第三人洞口县宏岩洞电站颁发的取水(洞口)[2018]A0045号取水许可证。事实表明:1、润口县宏岩润电站最初是由洪江市市民发起,由洪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设计,由洪江市市民黎某向洞口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黎某转让给润口籍谢某勇等人,原始图标资料均来自洪江市,按常理,其项目地理位置应当不会弄错,事实上,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查明的事实看,宏岩洞水电站取水口位于洪江市境内,宏岩洞电站取水属于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湘水办[20151112号文件)要求,洞口县水利局应与洪江市水利局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但洞口县水利局未经协调,即于2018年向宏岩湖电站发放延续取水许可证,并在电站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将2014年批复的120万立方米每年取水量,提高到20182123万立方米每年。洞口县水利局2018年宏岩洞电站须发延续取水许可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敬销。原审判决认定宏岩润电站取水口位于洞口县渣坪乡依据不足,认定洞口县水利局于2018年向宏岩润电站须发延续取水许可证合法的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揿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0581行初87号行政判决;

二、敬销洞口县水利局于201811日为润口县宏岩洞电站须发的取水(洞口)[2018】第A0045号取水许可证,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洞口县水利局承担

林和友,男,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经济法学毕业,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系邵阳市律师协会专职民事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5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