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和友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1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华与被告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小孩曾某1、曾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法定抚养费,直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不久,于201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2日生育男孩曾某1,2017年12月30日生育女孩普某2。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不断,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顾家庭。愿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到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商某辩称,原告所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华和被告肖些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1击曾某华抚奏,曾涵形由曾壹抚养,各营自行承担抚养费,小孩长大或年之后,随父随母田其自择,从方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天越说城商品房及车库位于曾某华家的钢架槽归曾某华所有,位于花古街道花古街谢桥组钢架棚归开某所有。曾某华自愿给付开某共同财产折价款14万元,已经支付12万元,余款2万元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西、上述两品房按揭款由曾某华负担,曾某华,开某各自名下的债务及欠各自亲友的依务由曾某华,开某各自分担:
五、曾某华协助开某办理小孩迁转户口事宜,开某协助曾某华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