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友律师
林和友律师
湖南-邵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周XX与黄XX、吴X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和友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XX与黄XX、吴X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

被告:吴X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吴X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被告吴X封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3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以日常生活周转、店铺周转、门面进货、被告吴X封受伤等等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黄XX,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但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至2019年1月1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300元。被告吴X封与被告黄XX系夫妻关系,黄XX向原告借款系用于日常周转和经营的店铺周转,应当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X封应与被告黄XX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XX辩称,原告所诉称的欠款金额不属实,原告与被告黄XX从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多次发生资金上的往来,黄XX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原告未足额支付借款金额,在双方资金往来期间,原告向被告黄XX支付221452元,被告黄XX向原告支付180252元,故实际上被告黄XX只欠41200元,原告起诉金额错误。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不属实,原告每次向被告黄XX少支付了借款,甚至未支付借款,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借款利息,故在本金不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原告与被告黄XX的借款系黄XX的个人行为,吴X封不知情,系被告黄XX的个人债务。

被告吴X封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不知情,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系朋友关系,黄XX因需要资金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多次向原告周XX借款,黄XX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从2018年10月13日起,黄XX每次向周XX借款都出具了《借款条》,周XX则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黄XX支付借款。具体借款情况为:1.2018年10月13日,黄XX向周XX借款1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2.2018年10月17日,黄XX向周XX借款1.5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3.2018年10月21日,黄XX向周XX借款1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4.2018年10月29日,黄XX向周XX借款4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5.2018年10月29日,黄XX向周XX借款0.6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6.2018年10月30日,黄XX向周XX借款2.25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7.2018年11月5日,黄XX向周XX借款2.2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门面进货,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8.2018年11月7日,黄XX向周XX借款1.35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店铺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9.2018年11月23日,黄XX向周XX借款3.54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店铺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10.2018年11月29日,黄XX向周XX借款4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店铺周转,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11.2018年12月5日,黄XX向周XX借款3.4万元,借款事由及用途载明为日常周转,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5日。上述借款合计24.84万元。从2018年10月15日起,被告黄XX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转账存入等方式还款119252元,包括微信支付7.14万元,支付宝支付2.7852万元,银行存入2万元。

另查明,被告黄XX与吴X封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吴X封系货车司机,黄XX开了一家儿童服装店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XX就借款事实向原告出具了合计24.84万元的借条,应按该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XX偿还了借款119252元,尚欠原告周XX借款129148元,故本院对原告周XX要求被告黄XX偿还借款150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因本案借款数额巨大且发生的期间较短,载明的借款用途多数为日常周转,从交易习惯上看日常周转不可能需要如此大的现金流,故本院对原告周XX要求被告吴X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129148元;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48元,由原告周XX负担148元,被告黄XX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和友,男,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经济法学毕业,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系邵阳市律师协会专职民事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5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