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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衣柜频频出岔子,律师协助拿到双倍赔偿!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1日,通过小芳,金雨在长乐公司定做了一款衣柜,并签订《长乐家居终端销售订单》,金雨按约定支付价款,并让小芳进行对接衣柜定作事宜,但因长乐公司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交货且多次延期。

2018年10月7日,长乐公司的法人代表果乐就金雨定制衣柜出具《保证书》,保证10月10日之前将衣柜全部安装完成,并做出逾期的违约承诺。2018年10月19日,衣柜仍未安装完成,经协商,果乐再次就衣柜定做事宜出具《承诺书》,承诺逾期未完成衣柜安装及验收按照涉案订单金额17736元向原告支付双倍违约金。

2018年10月23日,衣柜仍未安装,且违约金也没有支付。对此,金雨委托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长乐公司。

原告诉求:

经证据整理,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最终向法院提出诉讼如下:

一、判令长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退还原告已支付定做款项17736元;

二、判令两被告按照涉案定作款向原告支付双倍违约金35472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辩护思路:

起诉后,长乐公司果乐称,金雨所陈述的并不是事实,长乐公司在2018年6与22日至6月25日期间,与第三人小芳通过微信对图纸进行确认,后制定工厂制作,工厂于2018年9月7日向原告发货,于2028年10月8日发送剩余连接件2对,饼子啊2018年10月10日进行现场安装;由于金雨对现场安装效果不满意,要求更改方案,于是长乐公司在未收取更改费用的情况下重新设计并制作,并于2018年10月22日发货,但由于金雨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且拒绝接受货物导致后续无法继续履行安装义务,最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签收该批货物;且原告在收货后,至今未付货款定金7736元;金雨仅于2018年6月20日委托第三人小芳支付货款1W元;果乐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和《承诺书》系在原告胁迫下出具,并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愿。

针对被告的辩驳,煜双律所提交了《长乐家居终端销售定单》一份,里面清楚的约定背板材质要使用夹丝玻璃,长乐公司2018年9月7日向金雨寄送衣柜,在2018年9月13日才收到;另外2018年9月29日再次收到长乐公司补发的衣柜材料及五金器件;2018年10月8日,长乐公司再一次向金雨发送五金连接件。在接收到衣柜安装过程中,双方就衣柜背板及安装效果产生争议,双方在微信中沟通后,长乐公司果乐于2018年10月7日出具保证书,载明:今保证XX衣柜2018年10月10日全部安装完毕,如逾期,将按照衣柜价格双倍退款,注:背板为夹丝玻璃,衣柜推拉门为夹丝玻璃.......2018年10月19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载明因与工厂沟通失误,导致延期.....现在做出承诺,2018年10月22日工厂发货,附送订单号,并赔偿客户手机维修费4880元,2018年10月27日前完成衣柜安装动作,等待客户验收,如尺寸不符,导致现场无法安装,长乐给出方案,客户不予接受,本人果乐愿意以合同金额17736元双倍赔偿给客户,我如未按照时间完成安装,双倍赔偿。”2018年10月22日,被告果乐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金雨再次发送重做衣柜及五金清单、异形清单,运单付款方式为到付,费用合计为660元,运单详情显示“金雨”于2018年11月7日签收。金雨称该运单为到付,当时金雨与长乐公司沟通时已告知长乐公司货物需要送货上门,不收拾到付或垫付运输费用,因此金雨拒绝签收,同时也表示不知道运单详情里显示的已签收是何情况,并提交了10月22日与果乐的聊天记录。果乐提交的出库单上显示他在2018年10月22日向金雨发送货物时有备注“发货请注意:发货时联系曾总(附有手机号码),确认快递实效及运费,运费曾总支付!”最终确认长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发货,但至今仍滞留在快递公司仓库。

另外,果乐称当时只收到了第三人小芳支付的衣柜款1W元,尾款7736元仍未收到,对此金雨称她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全款支付给了小芳。

煜双律师认为,通过金雨提供的《长乐公司家居终端销售订单》、《保证书》、《承诺书》显示,被告长乐公司及其法人果乐与金雨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衣柜尺寸、安装时间、交付方式等产生的争议,通过协商,长乐公司及法人果乐也出具《保证书》和《承诺书》,因此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胁迫。因此长乐公司及法人果乐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乐公司、果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金雨已支付的定作款项1万元;

二、被告长乐公司、果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雨支付违约金17736元;

三、原告金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长乐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衣柜及五金器件,如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则按上述货物价格折抵被告被告长乐公司、果乐应向原告时光退还的定作款项及应支付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20元,由原告负担541.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589元。

律师心得:

煜双律所孙先格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定做合同纠纷,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购商品时,特别是定做商品时,双方一定就材质、交付时间、安装效果、尺寸进行约定,并就违约责任进行划分,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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