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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0W谎称已还,煜双律师协助追回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30日 10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王灿灿(化名)与张强(化名)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载明张强向王灿灿借款50W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为止,并签名捺印。后来张强分别在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8日向王灿灿转账10000元、8000元。并称这18000元分别抵扣的是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按照3%月利率计算),2017年9月5日后,开始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此时已离双方约定日期过去了3年,张强仍未归还借款本金。王灿灿便委托煜双律所律师代理本案要求张强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

辩护思路:

煜双律所律师接到当事人王灿灿的委托后,整理相关证据,提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强应履行还款义务

王灿灿处整理出证据《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并求证被告张强,确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强称,自己已经偿还了50W元借款且借期内利率过高。

据此,律师认为被告张强自己已经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除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过高之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强已支付18000元费用可抵扣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张强应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诉求:

1、被告张强向王灿灿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5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6日为355333.33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强承担。

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判决结果:

一、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灿灿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强负担。

律师心得:

煜双律所孙先格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另外也提醒大家,在涉及借贷、约定时,要留存证据。避免事件真实发生,但因无证据留存而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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