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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延结算,煜双律师追回39W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XX公司(简称XXX)开始多次向XXX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XXX)采购贴片电容及贴片电阻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为月结90天。截止2019年8月28日,根据对账单,XXX除了2019年7月支付了3月的货款15425元,累计拖欠货款396780.46元。XXX多次催促未果,遂XXX委托煜双律所律师向XXX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结算货款并赔偿相关利息。

被告XXX在庭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将近600万,在此情况下为降低被告的损失,该货款不应当支付,假定要支付的话,也应当扣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总额为160127.46元。

辩护思路:

煜双律所律师接到委托后,结合双方证据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关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96742.3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当庭表示无需对相应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XXX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967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律师心得

合同履行和货物质量问题(售后问题)是两个性质的问题。 假设XXX提供的商品是质量不合格的瑕疵品并造成了XXX的损失,XXX应当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五六科技,并协商后续赔偿及款项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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