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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亲姐妹房产相争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2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与李XX是一对双胞胎姐妹,在2004年2月,李XX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钱不够,便由李XX代为垫。并于当月进行购买,次月完成登记。房屋买完后,一直由李XX居住。2015年3月,李XX起诉李XX,要求李XX

离开房子并赔偿相应损失97606.77元,并向李XX道歉。同时主张李XX占有出租使用的房租等收入用于抵扣李XX垫付的购房款。2016年9月12日,法院就之前起诉做出判决,查明小X在2014年5月6日和2015年8月7日将房屋出租,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涉案房屋产生的占有使用费为57890.77元,据此判决小X向一一支付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57890.77元及其他费用5346.56元。

判决出来后,双方都没有再进行上诉。

2018年,李XX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李XX。李XX称当时向李XX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房屋按揭贷款408639元,之后李XX仅向李XX支付购房款118934.21元。2018年4月3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李XX代李XX垫付购房款408639元,而李XX仅向李XX支付了购房款115000元,致使李XX损失293639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及李XX出租、使用涉案房产期间的损失由一一另寻途径解决,并据此判决李XX向李XX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9369元及利息损失。李XX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称自己已经向李XX支付多笔款项,加上李XX出租管理使用该房屋的房租收入也可以抵扣房款,故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

答辩思路:

在李XX的委托下,XXX律师接受委托处理此事,在了解事件经过和线索梳理后,答辩思路整理如下: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李XX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即李XX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与之前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首先李XX2015年3月17日提起排除妨害诉讼时,虽未明确表明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起始时间;但在判决书支持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起始时间为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的情况下,李XX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上诉,结合查明的李XX清楚涉案房屋在2016年1月28日之前均由李XX占有使用的事实,对此应视为李XX默认放弃了涉案房屋2004年4月购买时起至2014年7月期间的所谓占有使用费。

其二,李XX2018年1月11日提起要求李一一返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不当得利诉讼时,判决结果由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李XX出租管理使用涉案房屋的房租收入问题,但该等认定内容并不意味着涉案房屋的房租收入问题未予以解决,事实上之前李一一已于2015年3月17日提起要求李XX返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排除妨害诉讼;结合李一一亦未能对主张200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房租收入用于抵扣购房款,而主张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房租收入不用于抵扣购房款作出合理解释,故可认定涉案房屋的房租收入问题实际上已在李一一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中予以了彻底解决。

综上,李一一提起本案不当得利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与之前其已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李XX的诉求,受理费退还给李XX。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律师心得:

煜双律师孙XX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简单来看就是双胞胎姐妹一方买房,另一方出钱,出钱方使用房屋并将其出租,买房的一方不愿意,要求出钱方赔偿居住费用及租赁所得,并用于抵销其所借房款。

从诉讼程序上看,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超过诉讼时效。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对照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实际占用房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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