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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签了合同不履约,如何追回服务费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9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号:2022)粤1303民初5288号

案情经过:

惠州五彩文化的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做短视频代运营的袁某,并在2022年4月22日,与袁某所推荐的蓝光传媒签订代运营协议书,支付服务费10000元。 但签订合同后,袁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朱某委托煜双律师上诉至法庭要求对方将服务费退回。

原告诉求:

1.解除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运营协议书

2.判令蓝光传媒返还服务费10000元

3.判令蓝光传媒及袁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答辩思路:

煜双律所孙先格律师认为,朱某在签署合同时,袁某未向其出示蓝光传媒授权袁某的材料,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协议的签署是否获得蓝光传媒的认可或追认,因此朱某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目前的证据可以认定袁某与朱某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的,袁某在收取服务费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构成违约,因此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服务费10000元。关于利息方面,自立案日2022年7月14日起至返还清楚款项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

1.解除《代运营协议书》

2.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五彩文化返还服务费1W元,并支付1W元为基础,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返还清楚款项日起,参照同年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袁某负担,由他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五彩文化。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袁某负担,由袁某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五彩文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心得:

在签署服务合同,签约人为企业时,务必确认联系人或产品/服务是否有服务企业的授权,否则协议的签署有可能不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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