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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对方转账进了第三人口袋,逾期这钱由谁来还?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6月26日,刘依以做生意为由,请求林崇(化名 )借款40W元,并要求将钱打到黄灿的账户,林崇便爽快的将钱打了过去。后来刘依又陆陆续续向林崇借了74W元,但是一直逾期不还。林崇便将刘依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刘依败诉,要履行还款义务。

败诉没多久,刘依就将林崇和黄某告上法庭,称最开始借的40W钱打到了黄灿的账户上,自己一分钱没拿到,黄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法院一审判决的欠款及利息应当由黄某来承担。该案上诉后,法院发回重新立案。另外黄灿起诉林崇和黄某,称林崇是当时的借款人,所谓借款压根就是林崇和黄某串通好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骗自己上当!两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己欠的114万里也要把40万和利息扣除。

被告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委托了煜双律师事务所的谢盼律师处理此案,在了解案情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后,煜双律师整理当事人诉求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刘依和林崇的借贷事实是存在的,借款事实应在前述民间借贷案件中解决,且案件尚在二审中,本案无需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另外向黄灿转账是在刘依的指定下完成的,并不能说林崇与黄灿是串通的,因此要求驳回诉讼。

判决结果:

1.法院不支持刘依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刘依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刘依负担。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律师心得:

案件在我们律所同事的处理中最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是非常欣慰的,另外也向提醒大家在将借款出借给第三方时,为避免出现第三方私吞或出借方借口自己未收到款的情形,建议签署三方借款协议或者保留出借证据。

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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