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开始,某市方某做生意,拉途厂李某向方某供应电线。但是到2017年8月19日,方某还拖着那年3-6月份的货款,在李某的催促下,方某向李某出具欠条并签名按指模承诺会还款,可以之后方某一直拖拖拉拉,截止2019年4月1日,仍欠李某货款50402元。
原告诉求:
后李某委托孙先格律师为委托人向方某追回欠款。最终向法院起诉方某支付所欠货款504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某承担。
辩论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李某的多次催款下,被告方某仍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货款,逾期两年时间,方某仍应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被告方某除了应偿还未所欠货款50402元外,还应当承担逾期罚息利率,并按照国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产生的相应诉讼费用也应当一并支付。
判决结果:
方某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最终判决方某于三日内偿还贷款504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4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某负担。
参考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律师心得:
本案中,方某与我方当事人拉途厂李某未在欠条上签订违约金计算方法,但欠款2年后仍有5W元未归还,给李某带来极大损失。通过诉讼最终成功追回欠款及赔偿利息。
也提醒广大公民,在借款时最好使用借款合同或欠条,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