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9日19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心脏血液酒精成分含量为62.2mg/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途经中山市××路段,与李一(化名)停放在路边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当场死亡。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1、黎某为死者李某父母,李某曾未婚与某珍生育一女李某2。2019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某珍监护权,将李某2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某1、黎某。另事故中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险中山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次案件原告为李某1、李某2及黎某(李某的父母及女儿)。 被告为李一与人民财险中山公司。
原告诉求:
1.要求被告李一、人民财险中山公司赔偿448119.95元;其中人民财险中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一承担赔偿责任;
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辩论策略
在原告委托孙先格律师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和事故车车主后,按照当事人要求,要求李一及保险公司赔偿金额448119.85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李一的事故车购买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故可要求人民财险中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额为11W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被告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其中丧葬费按照在职18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6月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额*20年计算,即40975*20=819500元;
误工费:城镇标准额÷365×务工天数×人数;
死者有一9岁女儿李某2,于2010年5月10日出生,属于未成年儿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二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9)计算。
参考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本案属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人民财险中山公司承保事故车中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一按责支付30%。
对三原告的各项诉求,法院认定如下表:(单位:元)
诉求项目 | 主张金额 | 认定数额 | 理由 |
死亡赔偿金 | 819500 | 819500 | 有证据证实李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应按城镇标准40975元/年计算20年 |
丧葬费 | 46784.5 | 46784.5 | 按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93569元计算6个月 |
交通费 | 3000 | 2000 | 酌情 |
误工费 | 4500 | 2245.21 | 按40975元/年计算,酌情计算2人,每人误工10天 |
住宿费 | 13500 | 3000 | 酌情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50000 | 50000 | 酌情认定,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
被抚养人养人生活费 | 271782 | 135891 | 按30198元/年计算,李某之女李某二抚养9年,负担1/2 |
以上七项损失合共1059420.71元,由人民财险中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10000元,超出部分,由李某2支付30%即284826.21元。李某2、黎某、李某1要求人民财险中山公司、李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以本院核定为准。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李某2、黎某、李某1。
二、被告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84826.21元给原告李某2、黎某、李某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9元,诉讼保全费2151元,合共6161.9元,由原告李某2、黎某、李某1负担7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1513元,由李一负担3916元(三原告已预交6161.9元,本院不另行收退,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律师心得: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等。具体赔偿金额需按照当地的标准计算。
2.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无证驾驶和酒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是要负主要责任的。驾驶机动车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二者都是违法的。
什么样是酒驾的标准?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的区别,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建议朋友树立保险意识,分散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