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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款255万不还,如何成功追讨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711日,原告刘某作为出借人向被告曾某提供借款50W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清,如违约需支付标的款项10-30%违约金。同月下旬及次月,刘某先后6次再次向曾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共计255W。在其中一笔50W借款中,被告黄某曾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逾期将承担偿还借款。原告刘某诉请:

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5W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5W

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被告担保人黄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曾某确认收到该255万元借款,主张已向原告偿还十余万元,要求予以抵扣。

办案经过

原告刘某委托孙先格律师负责处理此案,根据当事人诉求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内约定时间内一次性还清,一方违约须按照合同标的款项的10%-30%支付违约金。”“丙方即被告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如乙方曾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时,丙方有义务为甲方追索借款,若五天内追索不回,由丙方担保人承担偿还借款,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等条款履行协议 。

首先,根据当事人诉求,被告曾某向刘某出借255W元且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条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曾某应当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30%,按照国家借款利率,最终申请利率按照24%标准计算。

第三,针对黄某作为但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庭审中,确认被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可知被告黄某对被告曾某该笔借款5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应当对被告曾某关于该笔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80万元及违约金

2、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

3、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

4、被告黄某对被告曾某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一般责任保证;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166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曾某承担13393元,被告曾某与被告黄某共同承担3267元。

参考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律师感悟:

案件顺利进展得益于我方委托人在出借款项时签订借款合同,就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违约金额约定清晰。在此也提醒各位在借款过程中提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违约金额;同样,作为借款人,在还款时保留还款证明(票据、付款记录或说明)保障个人权益。在权益遭到侵犯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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