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欠黄某3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某胜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想要以“借名”提出不执行房产,但是被告本身是无偿还能力,如果不执行房产的话,原告的钱款就遥遥无期。
辩论策略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孙先格律师代理此案,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对方的情况进行了整体梳理,就对方的主张部分也做了相关的分析,提供了相应证据。
判决结果
准许执行被告李基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提出执行异议一般是拖延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途径,在这个情况下,就需要快速的整理证据进行诉求的整理,因为只有房产涉及到多人纠纷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加上优先的受偿权等,尽早的执行也可以保证自己获得更多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