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月租金及押金,承租人依约按期付清押金与租金。
承租期间,出租方在未达成解除合意的情况下,单方将涉案车辆拖走,构成违约。此后双方就合同终止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约定出租方限期退还租金及押金合计 13000 元,出租方先行退还 3000 元后,剩余 10000 元逾期未付,承租人诉请出租方支付剩余款项。
出租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核心难点
1、出租方单方拖走车辆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合同解除后押金、租金的结算规则,以及已付租金是否应当退还。
3、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如何采信承租人提交的证据。
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诉讼中如何体现,退还款项是否包含违约金性质。
律师代理思路
1、提交车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款项支付以及出租方单方拖车的事实。
2、固定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约定退款金额的书面及聊天记录证据,主张出租方负有返还剩余款项的合同义务。
3、以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为核心,主张出租方限期退还剩余款项,并说明违约金条款对退款责任的约束。
4、出租方缺席庭审,请求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约履行。
出租方取走车辆后,双方已经就合同终止履行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退还 13000 元。出租方仅退还 3000 元,剩余 10000 元逾期未付,承租人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记录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出租方限期退还剩余款项 10000 元。义务人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出租方承担。
法律启示
1、车辆租赁中,出租方单方拖走车辆、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退款责任。
2、合同解除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双方就解除后果、退款金额达成一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出租方应当按约履行退款义务。
3、押金、租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合同解除的结算约定,协商一致的退款金额具有合同效力,应当遵照执行。
4、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可以依据对方提供的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缺席判决,被告自行承担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