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提供作业过程中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企业工作人员驾驶叉车倒车时,未留意车尾人员,将原告碾压致伤。
事发时工作人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应的赔偿责任由用工企业承担。本案并非首次起诉,前期已经就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生效文书已经划定责任比例,本案属于后续二次起诉,主张剩余医疗费、伤残相关赔偿。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同时评定较长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告抗辩原告自行捡拾废弃物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调低责任比例,同时对误工费、衣物损失、律师费等项目提出异议。
案件核心难点
1、案件责任比例已经在前诉生效判决确定,本次诉讼不能重新更改责任划分。
2、原告事发前已经离职、无固定工作,误工费标准如何认定。
3、原告主张护理费金额较高,需要结合票据、护理时长审核。
4、被告张贴警示标语、提示禁止捡拾垃圾,能否以此减轻已经确定的责任。
5、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核算,以及律师费是否应当赔付。
律师代理思路
1、以前案生效判决作为核心依据,直接沿用 70% 的责任比例,不再就事故过错重新争辩。
2、提交后续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费用、辅助器具费。
3、针对误工费,如实说明就业情况,争取按照合理标准认定误工损失。
4、将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律师费一并纳入赔偿请求。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受前案生效判决约束,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
各项损失逐项核定:医疗费扣除无关费用后予以支持;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按原告诉请支持;误工费因原告事发前无工作,采纳被告意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衣物损失酌情下调;律师费属于合理维权支出予以支持。
全部损失按照 70% 比例计算,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同一事故分两次起诉,前期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后续诉讼应当直接沿用。
2、工作人员驾驶叉车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职、无稳定收入,误工费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企业即便张贴警示标识,如果作业时未尽充分观察义务,仍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5、多处伤残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附加系数核算。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