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方驾驶三轮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伤情为多根肋骨骨折,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三期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律师费等多项赔偿。
案件核心难点
1、侵权方为个人,没有保险,全部赔偿款项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存在后续执行回款风险。
2、被告缺席庭审,无法进行抗辩质证,法院需要单方审核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衣物损失没有充分佐证材料,由法院酌情调低认定。
4、律师费属于维权支出,法院结合案件标的酌情认定金额。
律师代理思路
1、以事故认定书作为核心证据,锁定对方全责,全部合理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2、提交就医材料、三期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收入流水,证明伤情、休养时长以及误工损失。
3、一并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车辆损失以及律师费。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各项损失逐项核定:医疗费全额支持;误工费结合银行流水酌情下调;护理费、营养费按照鉴定意见及合理标准认定;交通费、衣物损失、车辆损失酌情调低;鉴定费予以支持;律师费结合案情酌情调低。全部损失由侵权个人赔付。
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法律启示
1、非机动车相撞,全责方无保险时,所有赔偿费用由侵权人个人承担。
2、被告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多根肋骨骨折案件,三期鉴定意见是核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重要依据。
4、衣物损失、电动车损失缺少维修票据、定损材料的,法院一般酌情认定金额。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