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方同向骑行的自行车时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超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经诊断存在多处骨折,进行内固定手术,鉴定未构成伤残,同时区分一期、二期对应的三期时长。被告抗辩其投保骑手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内一并赔付。
案件核心难点
1、骑手个人投保的骑手保险,能否在非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直接一并处理。
2、鉴定意见包含二期手术对应的三期损失,法院是否在本次诉讼中一并支持。
3、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实际收入,误工费按何种标准核算。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全责,主张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一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
3、提出二期手术相关损失待后续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就律师费进行抗辩,请求法院结合标的酌情调低。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超车方全责,骑手保险属于独立保险合同关系,不在本案侵权纠纷中处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
损失分项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全额支持;交通费酌情下调;营养费按合理标准核算一期;护理费区分已经实际支出部分和剩余天数分别计算;原告无法举证收入,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一期误工费;律师费酌情调低。二期手术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全部损失由侵权人自行赔付,逾期支付加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非机动车超车时应当确保安全,超车碰撞前车一般认定超车方全责。
2、骑手意外险、骑手责任险和侵权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可以不在本案一并处理保险理赔。
3、后续二次手术的三期损失,鉴定虽然给出预估时长,但在未实际发生时,法院通常不提前支持,留待后续另案主张。
4、伤者无法提交充分收入证明时,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