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转弯未礼让直行非机动车,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受伤后就诊治疗,经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双方争议集中在医疗费剔除、护理费标准、误工费核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以及律师费承担问题。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
案件核心难点
1、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较低标准核算护理费、误工费,与原告实际收入存在差距。
2、保险公司对颈托这类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不予认可,需要举证该支出和事故伤情的关联性。
3、工资发放存在滞后性,如何区分款项属于误工期内收入还是复工之后收入,判断是否应当扣减。
4、律师费是否由侵权人自行承担,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全责,主张全部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
2、提交病历、票据、颈托购买凭证,证明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3、提交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事发前稳定收入标准,结合鉴定误工期主张误工费,抗辩保险公司低标准误工方案。
4、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三期主张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同时主张律师费由肇事方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机动车全责,各项损失逐项核定:医疗费全额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车损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营养费按较高标准核算;护理费区分住院实际支出和剩余天数分别认定;结合银行流水确认原告事发前平均工资,认定误工费,不采信保险公司扣减后续发放工资的抗辩;交通费、衣物损失酌情支持;颈托属于伤情必要辅助器具予以支持;鉴定费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律师费酌情调低,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保险范围内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律师费由侵权人单独赔付。义务人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责任分担。
法律启示
1、转弯机动车应当礼让直行车辆,未礼让一般直接认定全责。
2、工资延后发放时,法院会结合发薪周期判断款项对应的时间段,不能直接以事故后有一笔到账就扣减误工费。
3、颈托等为治疗、康复购买的器具,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有票据佐证的可以获得支持。
4、交通事故案件中律师费通常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可以结合案情酌情调整金额。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