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1. 傅X,男,1988 年 3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万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张XX(公司法务)。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一审情况
1.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 (2022) 鲁 0281 民初 322 号,判决驳回傅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傅X负担。
2. 二审情况
1. 傅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傅X个人信息。
2. 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傅X隐私权。
3. 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傅X材料打印费 2 元、电话费 3 元、精神损害金 5000 元、往返法院开庭交通费 100 元、误工费 300 元、起诉费 50 元,共计 5455 元。
四、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1. 2021 年 10 月中旬,傅X通过某驿站寄件,扫码授权某裹裹微信小程序登录,后致电客服表示不需要服务并要求解除绑定和注销账号,客服积极回应。
2. 2021 年 12 月傅X多次致电客服,客服表示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其诉求,傅X告知已起诉。
3. 傅X主张仍收到推送信息但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证据被认为过举证期限)。
4. 傅X除本案外有 8 起民事案件,包括调解、撤诉、正在审理、移送管辖等情况。
五、一审法院观点与裁判
1. 争议焦点及分析
1. 适格主体问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抗辩不进行业务运营,某裹裹由其他公司运营,傅X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适格主体,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
2. 侵权事实问题:傅X与某驿站的行为处于合同缔约阶段,某驿站获取信息属交易习惯和需要,客服积极处理傅X诉求且已解除小程序绑定,傅X未证明某驿站将其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其主张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损失主张问题:傅X未证明材料打印费、电话费损失,其损失系自身坚持起诉造成,精神损害金等主张于法无据,且傅X频繁起诉类似案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2. 裁判结果:驳回傅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傅X负担。
六、二审法院查明与认为
1.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2. 争议焦点及分析
1. 适格主体问题:某裹裹由杭州某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运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进行物流经营,其不是适格主体,傅X主张无证据支持。
2. 侵权事实及后果问题:傅X主动告知信息注册某裹裹,无证据证明某裹裹强迫注册或恶意获取信息,且已注销其关联微信号信息,傅X无证据证明某裹裹存在侵权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其拒绝客服告知的不再接收推送方法,一审认定侵权不成立正确。
3.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傅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