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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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恒XX商标侵权一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3日|分类:侵权 |16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 原告

1. 恒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9R,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吴XX

2. 被告

1. 连某某,男,1980 5 1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2.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C,法定代表人孙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张律师(浙江XX律师)。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时间:2020 6 29 日,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8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

2. 出庭情况

1.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被告连某某、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XX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00 元(销售额按网络最终统计至侵权行为结束)。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采买费、公证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10000 元。

 

四、事实与理由

 

1. 原告持有 恒XXXXX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5 类商品上,有较高知名度。

2. 2019 年发现拼多多平台 铭菲绒服饰店铺(被告连某某经营)销售假冒 恒XX品牌连衣裙,原告网购侵权商品公证保全。

3. 被告连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五、被告答辩观点

 

1.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

1. 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权行为。

2. 已履行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无过错。

3. 收到起诉材料前已下架及禁封涉案商品,未因侵权获益,不应赔偿。

2. 连某某未答辩

 

六、法院认定事实

 

1. 原告 恒XX商标注册及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情况,且品牌有较高市场占有率。

2. 连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 铭菲绒服饰店铺销售标注恒XX品牌毛衣,原告公证保全购买过程及商品信息(已拼 4274 件等),经比对商品及包装使用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原告确认是假冒产品,涉案货物已下架。

 

七、法院判决

 

1. 被告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00 元(含合理费用)。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90 元减半收取 4445 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4.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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