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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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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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恒某祥商标侵权一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原告

1.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9R,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吴士虎

2.被告

1.连某某,男,1980 5 1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2.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C,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张律师(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审理情况

1.立案时间:2020 6 29 日,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8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

2.出庭情况

1.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到庭,被告连某某、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3654098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00 元(销售额按网络最终统计至侵权行为结束)。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采买费、公证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10000 元。

四、事实与理由

1.原告持有 恒某祥3654098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5 类商品上,有较高知名度。

2.2019 年发现拼多多平台 铭菲绒服饰店铺(被告连某某经营)销售假冒 恒某祥品牌连衣裙,原告网购侵权商品公证保全。

3.被告连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五、被告答辩观点

1.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

1.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权行为。

2.已履行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无过错。

3.收到起诉材料前已下架及禁封涉案商品,未因侵权获益,不应赔偿。

2.连某某未答辩

六、法院认定事实

1.原告 恒某祥商标注册及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情况,且品牌有较高市场占有率。

2.连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 铭菲绒服饰店铺销售标注恒某祥品牌毛衣,原告公证保全购买过程及商品信息(已拼 4274 件等),经比对商品及包装使用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原告确认是假冒产品,涉案货物已下架。

七、法院判决

1.被告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00 元(含合理费用)。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90 元减半收取 4445 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合同工纠纷。先后处理过浙江省三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9111117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离婚、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