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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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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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某某 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7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

    • 原告:陈某某,女,1988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的赵娜律师。

    • 被告:钟某某,男,1983 年 X月X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叶某某,女,1980 年 11 月 5 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2. 审理经过

    • 2021 年 6 月 17 日立案,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据相关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且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31451.8 元、违约金 5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41451.8 元。


三、案件事实


  1. 合同签订

    • 2019 年 5 月 24 日,原、被告续签果某伊水果店第 43 分店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8 日 - 2020 年 10 月 7 日,每月承包费 6000 元。

  2. 欠款形成

    • 2019 年 10 月 19 日,被告钟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 28000 元,并承诺 2020 年 2 月 19 日偿还,否则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此外,二被告还欠水电费 2000 元、货款 1451.8 元。

  3. 诉讼费用

    • 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四、证据情况


事实依据包括原告提供的欠条、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水电收据、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钟某某、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欠款 31451.8 元、违约金 5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41451.8 元。

  2. 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3. 本案受理费 836 元,由被告钟某某、叶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合同工纠纷。先后处理过浙江省三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9111117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离婚、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