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31451.8 元、违约金 5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41451.8 元。
合同签订
欠款形成
诉讼费用
事实依据包括原告提供的欠条、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水电收据、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被告钟某某、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欠款 31451.8 元、违约金 5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41451.8 元。
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 836 元,由被告钟某某、叶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