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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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某与胡X某交通事故一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6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胡X某1997 3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陈X。

2. 被告王X某1995 6 月XX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六盘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张;

3.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XX,负责人汪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2. 审理过程

1. 2020 9 2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杨某某 2020 11 4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王X某及其代理人、XX公司代理人到庭。

 

二、案件事实

 

1. 事故概况

1. 2020 6 2 00 26 分,王X某醉酒驾驶贵 A0×××× 号车在义乌市XX与胡X某驾驶的浙 G5×××× 号车碰撞,王X某驾车逃逸,01 30 分返回现场被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 108mg/100ml

2. 责任认定

1. 王X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胡X某无过错。

3. 保险情况

1. XX公司承保贵 A0×××× 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50 万元及不计免赔。

4. 车辆损失评估

1. 2020 6 9 日,浙江XX公司评估浙 G5×××× 号车损失为 107128 元,评估费 3800 元。王X某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未被采纳。

 

三、各方诉求及答辩

 

1. 原告诉求

1. 王X某赔偿车辆损失 107128 元、评估费 3840 元及承担诉讼费;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答辩

1. 王X某:称未逃逸,已与原告协商私了并交证件,不认可原告委托的鉴定报告,要求重新鉴定。

2. XX公司王X某醉酒驾驶且逃逸,不属于理赔范围,已尽告知提示义务,即使未完全尽到义务,王X某作为驾驶员应熟知法规,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赔。

 

四、法院判决

 

1. 王X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X某车辆损失 107128 元,若未按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 案件受理费 477 元、鉴定费 3840 元合计 4317 元由王X某负担。

3.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法院判决依据《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王X某醉酒驾驶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侵权行为导致胡X某车辆损失,虽车辆投保但因王X某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故损失由王X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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