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5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
1.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娜
2.被告
1.杭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国街道保亿中心,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1.立案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杨某审理。
2.财产保全及开庭情况
1.审理中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1.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价款 175790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 计算,庭审中调整为年利率 6%)。
2.事实理由
1.原告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被告是药械批发企业,双方 2018 年 11 月左右建立合作经营医疗器械业务关系,合作终止后结算,被告 2019 年 8 月 27 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合作价款 225790 元,9 月 11 日支付 50000 元后余款未付。
1.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2.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告主张一致,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合同书复印件、银行明细账及原告陈述认定。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 175790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9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 6% 计算)。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 1399 元。
3.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816 元减半收取 1908 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申请退费,被告交纳应负担诉讼费。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