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 原告
1. 义乌市某某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营者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赵娜。
2. 被告
1. 余某某,男,1988 年 4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9 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某独任审判。
2. 开庭时间: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754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在义乌从事猪肉销售,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猪肉,截止 2020 年 8 月 8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75400 元未支付。
五、法院判决
1.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某某冷冻食品商行支付货款 754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 驳回原告义乌市某某冷冻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3.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43 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4.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