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
1.王某某,男,1984 年 4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陈刚。
2.被告
1.毛某某,男,1972 年 9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某独任审理,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
2.程序变更及再次开庭
1.因案情复杂,根据相关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仍由审判员吴某独任审理,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两次庭审。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25000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1.2017 年 5 月,被告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300000 元,2017 年 7 月 3 日原告通过转帐交付借款。
2.2018 年 7 月原告催讨,被告妻子于 7 月 26 日至 31 日转帐还款 50000 元,余款 2500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1.法院认定
1.原告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辩称是投资但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2.判决结果
1.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 250000 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 50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770 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3.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