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1. 毛某某,男,1972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1. 王某某,男,1984 年 4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赵娜。
二、案件审理经过
1. 一审情况
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浙 0110 民初 4605 号。
2. 二审情况
1. 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一审案件事实与判决
1. 案件事实
1. 2017 年 5 月,毛某某向王某某借款 30 万元,2017 年 7 月 3 日王某某转账交付。2018 年 7 月王某某催讨,毛某某妻子于 7 月 26 日至 31 日转账还款 5 万元,余款 25 万元未还。
2. 一审判决
1. 法院认为王某某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毛某某违约应还款。毛某某辩称是投资但无证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判决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 25 万元,若未按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0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770 元由毛某某负担。
四、上诉理由与答辩
1. 上诉理由
1. 毛某某称一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错误,转账记录未注明用途,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是投资合作关系,其在微信中提及投资亏损承担,王某某询问投资官司风险,王某某催款时用词也表明是投资关系。一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获回应。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某负担。
2. 答辩内容
1. 王某某称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转账 30 万元给毛某某,毛某某妻子还款 5 万元,剩余未还。毛某某主张投资关系但无合伙事项、项目、协议及利润分配约定,投资关系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二审认定事实与判决
1. 二审认定事实
1. 二审中,王某某未提交证据,毛某某申请证人毛某、张某、徐某出庭作证,证言与王某某和毛某某 2019 年 5 月 16 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基本相符,法院予以采信。认定 2017 年 7 月 3 日王某某转账 30 万元给毛某某,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31 日毛某某妻子转账 5 万元给王某某,2019 年 5 月 16 日王某某微信向毛某某催款并提及投资项目及希望退款当借钱用两年,毛某某回复会还钱,此后王某某多次催讨未果。
2. 二审判决
1. 法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和证人证言,30 万元转账系投资,但毛某某承诺还钱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要求归还剩余 25 万元理由正当,原审支持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50 元由毛某某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