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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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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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恒某祥(集团)商标侵权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被告:张某某,女,1957 年 XX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 立案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

  • 开庭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二、原告主张


  • 原告依法享有 24 类第 373XXXX 号 “恒某祥”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知名度高。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权商品,并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 200,000 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 2,000 元、公证费 934 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 66 元)。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商标权属:原告系涉案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4 类被子等,有效期限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止。

  2. 侵权情况

    • 拼多多商户 “水某恋家纺”(涉案商户)店铺内 “恒源祥蚕丝被 100%桑蚕丝春秋被加厚保暖冬被婚庆学生宿舍被子母被”(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 388 元,拼单价格为 78 元,已拼 2.1 万件,销售页面多处使用 “恒源祥” 标识(被控侵权标识)。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实际支付 66 元,涉案商品在包装袋上也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涉案商品在商标、合格证和手提袋等方面与原告正品不同,为假冒商品。

    • 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在 “拼多多” 购物平台注册涉案商户。涉案商品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被拼多多禁售。涉案商品(ID)项下与公证购买商品名称一致的商品销售总量为 27,630 件,销售总金额为 2,626,014.86 元;涉案商品(ID)项下其余名称中包含 “恒某祥” 的商品销售数量为 3,078 件,销售总金额为 311,388.67 元。

    • 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支出凭证。


四、法院判决


  1.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 199,500 元。

  2. 驳回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4,300 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五、案件总结


  • 此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张某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赔偿金额确定上,由于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且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对于合理费用虽无凭证但因维权成本实际发生也酌情确定。该判决维护了恒某祥的商标权益,对市场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商标维权提供了范例,展示了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性与有效性。



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工纠纷。先后处理过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91111172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公司法